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已经迫在眉睫、势在必行。
还是说几句吧,即使吴英最后真的被杀了,也算提前烧个纸钱,比等着蘸她的人血馒头强点。没有她的真实意愿,弄100个资产评估公司,其结果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。
看来,玩钱也不是问题的根本,根本在于你的财富不能让当权者眼红,当他们眼红时不能没有上面更大的靠山。其实通过这里,我们才真正看到,强大的利益集团为什么要杀人了。中国正走向成熟,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维稳的最大功臣。本来吴英案不想写什么,因为真的很难过,太关注反而只剩下叹息了。没有靠山不要紧,不能不跟他们勾结到一起,形成利益共同体。
吴英为什么要非法集资?能合法集资吗?如果没有合法集资,被垄断的金融机构又不给民间人士的吴英金融支持,只能去打工而不能创业?现在吴英又有经营项目,是被集资人认可吴英的项目,他们更认可吴英的经营能力,在这样的情况下,每个人都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交易,结果吴英却最后被定为死罪。退一万步说,即使吴英该死,但不应为其该死,就连她的其他权利也全部剥夺,属于她的财产应该怎样处置,还应该按照她的意愿去处置。如此伤天害理的行为,倘不死刑伺候,既亏天理人情,也伤国法民心。
这样的理解,在刘涌案、周正龙案、许霆案、彭宇案、邓玉姣案等之后,似乎再次把法意和民意的冲突与协调问题,突出地展示出来。李昌奎案裁判中所谓法意的冲突,就明显地存在通过刑事政策来软化刑法规定的问题,从而彰显既有法律规定和最新刑事政策的冲突。而针对两案裁判的民意,也不过是要么判处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,要么判处当事人死刑缓期执行。在这种论争中,我们所能获取的,既有喜悦———在重大社会是非面前,一言堂的传统已然远离我们,社会参与的行动悄然成为现实。
从药家鑫的同学为其集体请愿,到一些法官、法律学者公开为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辩护,并呼吁司法不能以民意之喧哗作为司法裁判之由头,等等,都说明这一主张的关注所在。这两种不同的民意,虽然理由各异,出发和落脚点不同,但都反映了国民面对此类案件时的不同法律倾向、价值倾向、情感倾向甚至文化倾向。
进入 谢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民意 法意 。但在为不同民意参与社会重大事务而庆幸的同时,在寻求公民的参与必须因循法意而展开的同时,对法意本身的冲突也不能等闲视之。如果不能从根上解决以政策、指示、经验等来软化法律的情形,不能在执法、司法过程中以法为据,正如不能在民意诱导中以法为教一样,都是法治的严重隐忧。而在药案的审理中,一审法院借问卷调查民意的表演,似乎是为药家鑫寻求免死的理由,但情节安排上的粗陋,激起网民的一片讨伐,故一审法院最终打消了判处药家鑫死缓的念头,二审也是在舆论的一片喊杀声和可能改判死缓的猜测中维持原判。
其实,反观对两案的裁判意见,从法院内部到民众之间,都存在完全不同的主张。因为法律在焦点案件、疑难案件面前的过分疲软,不禁使人感到:举国关注的依法治国方略尚未成功就被撬动基石。不论何种冲突,都可能导致公民无所适从,从而必然失去对法律的依赖、信赖和遵从。从而与其说是法意和民意的冲突,毋宁说是法意和法意的对垒,民意和民意的较量。
换个观察视角,则是哪种民意更理智、更客观、更能够对未来中国法治的进化贡献大一点而已。内容提要: 在今天这样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互联网时代,民众的喜怒哀乐借着互联网的传播手段,一夜之间就会传遍天下,从而引起沸腾的民意,使得国家应对和化解社会矛盾面临更加棘手的局面。
在这一过程中,不管法院的动机如何,但其行为所隐含或展现的不同裁判意向仍不逃法意范围。今年(2011年——编者注)发生的陕西药家鑫杀人案和云南李昌奎杀人案,都以手段之残忍、性质之恶劣惊闻天下,但在如何对待并处理两案的态度上,从法院的出尔反尔、左右失据到民众的壁垒分明、各有理由,把个案处理中的分歧和异见,很快扩散为重大的社会分歧,成为在网络世界和转型社会中公民参与政法事务的典型例证。
基于如上理由,我不太赞同把两案裁判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,表述为是民意和法意之争,充其量不过是两种法意和两种民意之争。但令人不无担忧的是,因为法院裁判中的出尔反尔,反倒让人们对法律应有的权威不以为然,甚至以嘲讽、调侃口吻对待法律、对待法治的现象充斥网络。而主张对两案事主在严惩之时,考虑自首、偶犯等从轻情节,并以刑事政策中少杀、慎杀的主张相佐证,说明缓期执行,留其一命,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和制约作为权力主体的法院任意性。但在我看来,以上争执隐约存在另一种情形,即:我们似乎从中不能截然看出哪种主张代表民意,哪种主张代表法意。因此,可以说两级法院都是在法意范围内说话今年(2011年——编者注)发生的陕西药家鑫杀人案和云南李昌奎杀人案,都以手段之残忍、性质之恶劣惊闻天下,但在如何对待并处理两案的态度上,从法院的出尔反尔、左右失据到民众的壁垒分明、各有理由,把个案处理中的分歧和异见,很快扩散为重大的社会分歧,成为在网络世界和转型社会中公民参与政法事务的典型例证。
如果不能从根上解决以政策、指示、经验等来软化法律的情形,不能在执法、司法过程中以法为据,正如不能在民意诱导中以法为教一样,都是法治的严重隐忧。法意的冲突,有些来自立法之间,有些来自立法和各类政策之间,也有些来自立法和法律解释之间。
而在药案的审理中,一审法院借问卷调查民意的表演,似乎是为药家鑫寻求免死的理由,但情节安排上的粗陋,激起网民的一片讨伐,故一审法院最终打消了判处药家鑫死缓的念头,二审也是在舆论的一片喊杀声和可能改判死缓的猜测中维持原判。李昌奎案裁判中所谓法意的冲突,就明显地存在通过刑事政策来软化刑法规定的问题,从而彰显既有法律规定和最新刑事政策的冲突。
换个观察视角,则是哪种民意更理智、更客观、更能够对未来中国法治的进化贡献大一点而已。进入 谢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民意 法意 。
这是在反思相关案件时,必须认真对待的。从而与其说是法意和民意的冲突,毋宁说是法意和法意的对垒,民意和民意的较量。如此伤天害理的行为,倘不死刑伺候,既亏天理人情,也伤国法民心。基于如上理由,我不太赞同把两案裁判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,表述为是民意和法意之争,充其量不过是两种法意和两种民意之争。
在这一过程中,不管法院的动机如何,但其行为所隐含或展现的不同裁判意向仍不逃法意范围。为什么?如果把法院内部对案件裁判的不同主张及其法律根据视为法意的话,那么,在李昌奎案的审理中,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,事实上秉持了在法律基础上究竟从轻还是从重两种不同的法意,秉持了究竟要杀人偿命还是慎杀少杀两种不同的法理。
因为法律在焦点案件、疑难案件面前的过分疲软,不禁使人感到:举国关注的依法治国方略尚未成功就被撬动基石。这两种不同的民意,虽然理由各异,出发和落脚点不同,但都反映了国民面对此类案件时的不同法律倾向、价值倾向、情感倾向甚至文化倾向。
其实,反观对两案的裁判意见,从法院内部到民众之间,都存在完全不同的主张。这样的理解,在刘涌案、周正龙案、许霆案、彭宇案、邓玉姣案等之后,似乎再次把法意和民意的冲突与协调问题,突出地展示出来。
在这种论争中,我们所能获取的,既有喜悦———在重大社会是非面前,一言堂的传统已然远离我们,社会参与的行动悄然成为现实。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,都以罪犯被执行死刑而结案,从而被一些人标举为民意与司法博弈中的胜利,法意反倒让位于民意。赞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者,都基于案情的特别重大、手段的特别残忍和性质的特别恶劣。而主张对两案事主在严惩之时,考虑自首、偶犯等从轻情节,并以刑事政策中少杀、慎杀的主张相佐证,说明缓期执行,留其一命,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和制约作为权力主体的法院任意性。
内容提要: 在今天这样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互联网时代,民众的喜怒哀乐借着互联网的传播手段,一夜之间就会传遍天下,从而引起沸腾的民意,使得国家应对和化解社会矛盾面临更加棘手的局面。因此,可以说两级法院都是在法意范围内说话。
所不同的只是哪种民意的声音更大、更响、更容易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而已。但在我看来,以上争执隐约存在另一种情形,即:我们似乎从中不能截然看出哪种主张代表民意,哪种主张代表法意。
但令人不无担忧的是,因为法院裁判中的出尔反尔,反倒让人们对法律应有的权威不以为然,甚至以嘲讽、调侃口吻对待法律、对待法治的现象充斥网络。也有忧心———在公民参与来临之时,如何真正贯彻以法为教的精神,让公民的参与充分彰显法意要求,就成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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